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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京承包工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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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类别: |
合同文本/工程建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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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|
承包工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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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格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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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页数: |
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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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大小: |
5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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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 |
2007-09-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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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载次数: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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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 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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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 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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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外埠企业进京
1.外地施工企业进京的审批由建设单位(或用工单位)提出申请报告,说明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,以及拟选用外地队伍施工的原由,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;同时附申请进京企业的报告,直接报送市建委办公室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转外管处,再经处长转批业务组登记注册。
工程项目的审批
(1)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,施工单位向外管处提出投标申请,由业务组根据企业资质和在施任务情况提出意见,经处长批准后申请投标,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或招标处的有关批件到业务组注册。经区县或军队招标办批准中标的工程,亦要经市招标处签证后有效。
(2)不属招标范围的项目,由甲乙双方分别向外管处提出申请报告(如是区、县属企业单位的工程项目,先由区、县建委签属意见)由业务组根据该企业在施工程情况审批。
企业进京规模的审批
(1)新进企业的进京人数,在申请进京的报告中,一次申请;因工程需要,中期追加人数,原则上亦由委主管领导批准。
(2)留京企业的进京人数(含劳务和大包),由外管处于每年年终前,根据当年企业考核情况和下年度生产形势,一次核定该企业下年度进京人数,,经上级领导同意后实施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批准后,可作适当调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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