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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訊設備管理規定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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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类别: |
管理制度/通讯电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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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|
原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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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格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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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页数: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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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大小: |
60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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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 |
2007-09-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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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载次数: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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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 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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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 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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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,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全体管理人员。
第二章 通讯设备的配备
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,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管理人员配备手机、寻呼机、住宅电话。
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计算机配备上网(Internet)设备。
第三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
第五条 手机、住宅电话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制度,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,超出自负。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。
第六条 话费费用报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。
第四章 通讯设备管理
第七条 公司配备的手机、寻呼机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、分机、传真机、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。
第八条 部门主管级别(含)以上管理人员的手机、寻呼机、住宅电话号码在办公室和安保部备案。
第九条 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,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,及时复机,随时待命。
第十条 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。如电话发生损坏或丢失,当事人应及时填写“报修(失)单”交维护组组长,维护组组长在接单后负责24小时内将电话修复或补备交还使用人。如手机或传呼机发生损坏或丢失,当事人应及时(四小时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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